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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2017年9月2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三、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及《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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